实践中,有些企业因为考虑社会保险费成本太高,或者法律意识不够,不想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有些员工因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收入会减少也不想缴纳社会保险。因而,就有外包公司(如人力资源公司)推出社会保险外包业务,即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外包公司把员工的社会保险外包的方式购买。
由于大的外包公司在全国都是有很多的分公司和网点,可以将员工的社会保险买到员工想要缴纳的城市,也可以买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较低的城市去,这样的话,企业一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员工买社会保险了,另一方面由于缴纳到基数比较低的地方,员工的收入不会减少太多,满意度也提高了,企业也节省了一大笔的社会保险成本,可谓是一举两得。
然而,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外包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具体理由如下:
一、社会保险外包不符合法律规定,本质上不能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外包公司与员工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外包公司并非法定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以工伤保险为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这里明确一点,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主体是“用人单位”,而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是指劳动关系中的实际用工方,只有实际用人单位才有权利、有义务缴纳员工的工伤保险费用,而非外包公司。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即使由外包公司购买了社会保险,员工发生工伤时,还是得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仅就工伤保险角度而言,社会保险外包本质上不能避免劳动用工风险,且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社会保险外包行为是扰乱社会保险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以工伤保险为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由此可见,各个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同,倘若高费率行业都将社保缴纳业务外包给低费率行业,一方面导致社保基金收入减少,另一方面却导致社保基金支出增加,将会严重扰乱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秩序。因此,社会保险外包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保险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企业社会保险外包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但达不到转移劳务用工风险的目的,还会因为没有为己方员工建立合法的社会保险关系,导致员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全部费用由企业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果您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任何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COPYRIGHT © 2019 山东培根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备案号:鲁ICP备1902005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