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长社会保险费申报的缴费期限
受疫情影响的受影响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未按时完成社会保险登记,中断社会保险关系,养老保险给付计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疫情得到解决后,可以在3个月内通过在线或社会保障办公室推迟支付基数,而不会影响参加保险的员工的个人权益。
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1月和2020年2月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3月底;
面对暂时的生产经营困难,在缴费期内无法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推迟至7月底。
用人单位在延长缴费期限届满前,不需要缴纳滞纳金和利息。
注意:如果员工支付较长时间,则申请员工支付养老金,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等以及住院雇员的分娩,分娩和门诊特殊疾病,用人单位必须分别处理付款程序;在延长支付期间内,将不计算和支付被保险员工的个人医疗保险帐户,并且将按照规定计算和支付医疗(生育)保险费。
在疫情期间和疫情得到解决后的三个月内,单位在支付2019年社会保险金时将不收取滞纳金。个体工商户和不雇用员工的灵活雇员可从开始时就缴纳养老保险金。
2.推迟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延长缴费期结束后生产经营仍存在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查。并批准,签署延期协议以延期退休金、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
原则上,递延付款期从报告月份起不超过6个月,并延长至2020年12月末。递延付款后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将不收取滞纳金和利息以及人身权利被保险人的利益不会受到影响。
3.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调整社会保障缴费基数
到2020年,用人单位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16%。
从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逐步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支付失业保险费率为0.6%和0.4%;工伤保险费率在当前基准和浮动利率政策的基础上下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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