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务派遣,是现在一种较为特殊的用工方式,由于其中所包含的内容较多,我们需要了解更多的知识。在进行派送时,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比如,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的?今天小编就来解答此问题!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产生了如果劳务派遣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工单位可以退回,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存在着分离的情况,而现有的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该规章制度是指哪一主体。
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在管理劳务派遣员工中用工单位承担着直接的管理职责,比如员工的考勤、绩效考核等,用工单位根据其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来制定更符合劳务派遣用工的特点,而不宜由用人单位来制定及考核。但是,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用人单位,其也有管理义务,只是相较于用工单位而言,其管理的职责是间接的。
如果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相同的,则不会产生分歧。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下,则极易产生争议。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履行规章制度告知程序,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员工另外应当遵守用工单位制度,且将用工单位制度对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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